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價值4萬2+10月刑期及200小時社會勞役的手機~~

来源: climaxes 2016-4-10 12:22 只看這個作者 |閱讀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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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私駕駛疑似閃避酒駕臨檢點,隧道逆行,所幸未造成事故,也讓其逃過更重的酒駕刑罰(若酒駕屬實)~~~~~

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: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.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.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





以上轉載自YOUTUBE 華視 民視新聞報導~~~~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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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章最後由 killpeople 於 2016-4-10 13:23 編輯

1、刑法第185-4條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2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: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新臺幣1,000千元以上3,000元以下罰鍰;逃逸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。」、同條第4項:「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;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」

http://police.gov.taipei/ct.asp?xItem=1922887&ctNode=45340&mp=108001

腦殘的都知道當然要逃了....酒駕肇事不逃那真的頭殼壞掉.....一樣撞死人,乖乖在原地判3~10年,逃走抓到判1~7年,加上恐龍法官常常輕判,說不定判1年多而已,爽賺1年多以上
立這種x殘的法的也是頭x有問題,不然不會立這種奇怪的法....打x免得那些人來告
告訴大眾說
酒駕假如肇事的話.....趕快逃
最好躲起來後喝一堆酒,然後說我是怕到逃跑後喝酒解悶
絕對不要說這是我教的,因為法律就定在那裡
懂得法的人就會利用,不懂的.....誰叫你不去看,那些x殘的人都把作弊方式公告出來了,不用是你家的事
台灣的法律一堆很好笑的,可能上輩子都是搞笑藝人,才會立這種法出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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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!!這些都是法規的漏洞,且因太過於著墨所謂的"人權",所以會有這樣有爭議的法規與見解~~~~~~  發表於 2016-4-10 13:28
本文章最後由 smithwelson 於 2016-4-10 19:58 編輯
killpeople 發表於 2016-4-10 13:19 價值4萬2+10月刑期及200小時社會勞役的手機~~7881
1、刑法第185-4條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2、道路交通 ...

我覺得你對刑法規範有誤解,如果版友依照你的建議行事,反而會有更不好的後果。
一、車禍的情形,大至上可以簡化為如下組合:

1.故意撞死人
構成殺人罪,需負10年以上有期徒刑責任。
刑法第271條:「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
2.過失撞死人
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,依據行為人是否具有業務身分,負擔不同的刑責。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,負擔2年以下有期徒刑;若屬業務人員,則需負擔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76條:「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3.故意撞傷人
構成傷害罪,如受害人是普通輕傷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;如受害人構成重傷害,則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至於輕傷致重傷、輕傷致死、重傷致死會分別加重,法條都有明文,本文就不再論述。
刑法第277條規定: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刑法第278條規定:「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
4.過失撞傷人
過失撞傷人,會因為行為人是否有業務身分以及受害人受傷程度而有不同刑責。過失傷害罪是6月以下有期徒刑、過失重傷則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;業務過失傷害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,業務過失重傷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84條規定:「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二、先造成死傷結果後又逃逸,刑度會加重
刑法在決定罪數時,是依照行為人的行為數來計算。如果客觀事實認定行為人有兩個犯罪行為,此時依據刑法第50條規定,會認定行為人構成數罪而需重複處罰。
如果是過失撞傷、撞死人後又逃逸,會被認定為有撞人及逃逸這兩個行為存在,除了撞人行為須依照前述的排列組合負擔不同刑責以外,還必須另行負擔肇事逃逸罪的刑責,其刑責是累加上去的,不會像k大所述,撞人逃逸後反而刑度比單純撞人還要低。

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: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

三、結論
肇事逃逸是刑度相當重的罪,千萬別開玩笑,肇事後必須留在原地盡力協助傷患就醫。K大的做法應是對刑法有所誤解,所謂「一樣撞死人,乖乖在原地判3~10年」不知道是根據哪個法條判的,也不是法院現行的實務見解,會讓刑度大幅增加,不建議採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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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解!!知法但誤解法律~~~~~~~~~  發表於 2016-4-11 12:22
4#
agua187 2016-4-10 20:53 只看這個作者
緩刑3年 , 判刑10個月等於沒判 , 不用關 .
這樣真的能嚇阻白目酒鬼在高速公路逆向害死別人嗎 ?

價值4萬2+10月刑期及200小時社會勞役的手機~~90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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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該案例並未造成任何危害,法官依此結果判決,但考慮須有所警惕,所以併科罰金及服"勞役"~~~~  發表於 2016-4-11 12:25
騎腳踏車趴趴走
smithwelson 發表於 2016-4-10 19:52 價值4萬2+10月刑期及200小時社會勞役的手機~~4669
我覺得你對刑法規範有誤解,如果版友依照你的建議行事,反而會有更不好的後果。
一、車禍的情形,大至上可 ...

感覺k大的意思是如果"酒駕"的話 致人傷亡就肇事逃逸 被抓到時(無酒駕證據)的罰則比酒駕現行犯還輕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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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發表於 2016-4-11 12:25
其他兩起案件因為都「不是故意」所以沒有重罰

價值4萬2+10月刑期及200小時社會勞役的手機~~3709

在快速道路、國道逆向行駛,還不是故意??

原來這種素質就是上國道的先決條件,我要給他學起來,以免以後開放紅牌上國道,又要被說素質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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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發表於 2016-4-11 12:26
7#
foxlee 2016-4-11 07:56 只看這個作者
我比較好奇為什麼恐龍法官亂判,而不公佈他的姓名?
法官判決是代表台灣的法律,既然是代表.....敢做敢當才有他的正面性!
做不好或是亂判本來就應該接受人民的批評,憑什麼妖魔鬼怪作孽還要大家買單?
台灣最大的根原就是法官,怕判太重對不起犯人,所以輕判了事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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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犯不公布 , 給人改過向善的機會 ; 但建議公布累犯的姓名 , 讓親友來盯住累犯 , 阻止再犯 .  發表於 2016-4-13 12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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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法評會這種機制,謬誤的法官最重會受到撤銷資格的處分,若因而觸犯刑法還會被判刑~~~~~  發表於 2016-4-11 12: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