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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0~1182萬及刑事前科,就是疏忽的代價~~~

有些觀念應該從小就要教起了!人到惹一定的年齡他的觀念也會跟著越難改變~這個應該納入國小的公民課本啊~你們知道小學公民課本教什麼嗎…他X的一堆沒用又不切實際的東西...(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......國小餒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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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發表於 2016-4-9 11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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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發表於 2016-4-9 09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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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發表於 2016-4-9 07:22
來.看這個.看看判決有什麼用....
我應該是全台灣第一台撞毀的899
kasiwa 發表於 2016-4-9 09:59 460~1182萬及刑事前科,就是疏忽的代價~~~4793
來.看這個.看看判決有什麼用....
我應該是全台灣第一台撞毀的899

兄臺,以下是該案的刑事判決,民事判決還沒那麼快,請參考~~~

刑事起訴書: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04年度偵字第22330號

被 告 周仁崇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
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
0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
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周仁崇於民國104年6月21日10時35分左右,騎乘車號00-000號大
型重型機車,沿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由南向北行駛,本應注意在
遵行車道內行駛,以避免危險之發生,而依當時之情形,復無不
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於注意而在北宜路二段15.5公里處違規跨越
分向限制線,侵入由北向南車道逆向行駛,適有何XX騎乘車號
00-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北向南車道行至該處,遭周仁崇所騎乘
之大型重型機車不慎與撞及,何XX並因之受有左大拇指創傷性
截肢、左側上肢殘廢之重傷害與左肱骨、左橈骨、左側第五掌骨
、左肩胛骨骨折與左膝後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及左胸氣血胸、小
腦募骨硬膜下出血、左手食、中、無名指多處撕裂傷等傷害。案
經何XX之妻林XX訴請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被告周仁崇上揭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,有以下之證據足以證
明,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足認定。
(一)被告之自白;
(二)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
及車禍現場與肇事車輛受損情形相片共46張;
(三)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交通分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
表3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
表;
(四)被害人何XX身上或車號00-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上所裝
設之行車器於車禍發生前後所攝錄影像內容光碟;
(五)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4年9月16日新北
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及
(六)佛教慈濟醫療法人台北慈濟醫院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
北長庚紀念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
嫌,請依法酌情論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
此 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
檢 察 官 楊 大 智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書 記 官 林 慶 皇

刑事判決書: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5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周仁崇
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4 年度偵字
第22330 號),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本院裁定行簡
式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周仁崇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「南向北」更正
為「北向南」、第5行及第6行「北向南」更正為「南向北」
、第10行何XX所受傷害後補充「周仁崇肇事後,於有偵查
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知悉肇事人姓名前,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
理之警員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,並進而接受裁判」,且證據
部分增列「被告周仁崇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」外,其餘均引
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周仁崇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
致人重傷罪。又被告肇事後,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知
悉肇事人姓名前,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當場承認其
為肇事人(見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),
且被告有進而接受裁判,得認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
裁判,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。爰審酌被告因
過失肇事而使被害人何XX受有重傷,實應受相當之非難;
復念及被告於犯罪後雖能坦承犯行,惟因無力給付等原因而
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兼衡酌被告之過失情節、被害人所
受傷勢及損害(強制險已賠付被害人約新臺幣17萬餘元,而
責任險則尚未賠付),暨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、素行、年
紀及智識程度、犯罪後之態度、告訴代理人李元德律師對量
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以示懲儆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84條之1、第2
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10條之2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284條第1
項後段、第62條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
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書記官 涂曉蓉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(過失傷害罪)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
金,致重傷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

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
刑、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、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2330號起
訴書

民事: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
                
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

原   告 何XX
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
被   告 周仁崇
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5號過失重傷害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
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雯珊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元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曉蓉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4   日
大學時期也是被這種突然開車門的擊落,那時候傻傻的跟他私下合解(只給了兩千醫藥費)
現在都不騎路肩了,寧願騎在外車道中間擋汽車的路,也不要騎路肩跟停車的三寶賭運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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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錯!!防禦性駕駛是很重要的~~~~~  發表於 2016-4-9 11:49
15#
ncr 2016-4-9 15:07 只看這個作者
f12579440 發表於 2016-4-8 19:56 460~1182萬及刑事前科,就是疏忽的代價~~~8623
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,還必須支付460萬的損害賠償金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...

利息?


哼!本金都不付的人,他會管你利息?

到時候再批政府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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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有還(不是不還) 法律絕奈何不了你 ... +1  發表於 2016-4-9 15:24
現在很多突開車門的都學聰明了
都專挑騎士犁田會被後方車撞的時候開
這樣就是別人撞的了。
本文章最後由 f12579440 於 2016-4-9 20:49 編輯

感謝 climaxes 樓主大大提醒 ...(我忘了 還有社會勞役 這一條 可以 "備用")

改服 社會勞役 >>> 時間到 到 指定機構 簽到 做做 樣子 時間到 回家 >>> 社會勞役 是去 "散步" 的 ...



監獄 對國家來說 是一個很重大的稅收來源 ...

(受刑人 須幫國家做 手工 工作 賺錢 受刑人領的日薪 約 10元 ...) <<< 不好意思 更正 不到10元

(那只是附加的利益 受刑人的百貨 與 面會時 家屬另採買給受刑人的食(物)品 受刑人的戶頭 才是最大的營收來源 )



徒刑6個月(含)以下 不用下工廠 也不用 掙 假釋積分 >>> 等於 完全 全民買單養你6個月 ...

對國家來說 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...

(法官真的想關你 會判8或10個月 下工廠 掙積分 ... 但 積分滿6個月才跑流程 跑完後 你 早就出獄 ... 等於 掙 假的)



所以 要求法官服刑改判 易科罰金 或 社會勞役 <<< 法官通常會答應 ...

(想想 法官的薪資 績效獎金 升遷 貶職 依據基準在哪裡 就會懂了 ...)

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Saiki  你拖越久利息就要付越多

Saiki  判決書會記載法官判決應賠金額跟年息

Saiki  民事賠償 460萬分期慢慢還? 民事賠償要算利息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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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Saiki 大大 認為 這樣判 很重 ?


個人想法不同 ... 我還是覺得太輕 ... ...






名下無產 無 收入證明 <<< 這跟 買保險的觀念 是一樣的 ...


喔 ... 不 ! 這投資 的重要性 早遠超過 買保險 ...


(抱歉 這種公開論壇 恕 無法細訴 ... )

(自己去找 跟你不同等級 或 不同社會類別 的長輩請教 ... 平輩 或 同社會類別的 你應該問不到 ...)






我只能對您說 別說台灣 全世界 "名下無產 無 收入證明" 的這種 "幽浮人口" 多到超乎您想像 ... ...

(補充 <<< 這裡指的是 早就蓄意讓自己 名下無產 無 收入證明 卻 私 座擁金山 安逸享樂 的人)








世風日下 人心不古 ...

防人之心不可無 ...

害人之心不可有 ...






只要不 蓄意犯法 ...


(不說太多 就是怕有心人 ... 所以 很多的很多 都是機密 ... 讀書 你絕對讀不到 )






當您 真的 "遇到時"


還需要脫產 ? (早就無產)


利息 ?  


呵呵呵 ...






(該篇文章 非有 蓄意導崎 之目的 如  版主  管理員  樓主  或  其他版友  覺得不妥 煩請 檢舉 或告知 刪除該文章 謝謝 ...)










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-4-9 16:14 編輯
f12579440 發表於 2016-4-9 15:17 460~1182萬及刑事前科,就是疏忽的代價~~~900
感謝 climaxes 樓主大大提醒 ...(我忘了 還有社會勞役 這一條 可以 "備用")

改服 社會勞役 >>> 時間到 到 ...

      其實兄臺提到的這些,可能是親身經歷或是本身就是從事相關的工作,或是曾經遇到的狀況。很不幸的,這些狀況是事實也是現狀,的確是無奈也無法輕易改變~~

      不過凡事總會存在有少數的特例,正如兄臺所提到的那幾種狀況。而大部分的裁罰狀況是正面的,正如版大提到的法官在微刑判決時會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役,就是要避免這種吃免費牢飯的狀況,而簽到散步的狀況,事實上也不多,畢竟真有辦法的人士還是少數,因為社會勞役還是有一定的監督機制,所以絕大部分的"受刑人"是會把該做的勞役完成的~~

       至於(該篇文章 非有 蓄意導崎 之目的.............)那倒是不至於,兄臺不過是將部分的事實呈現出來而已,謝謝討論~~~~~~~~~~~~~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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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說 社會勞役 是去散步 當然有原因 ...  發表於 2016-4-9 20:51
社會勞役 >>> 環境維護 >>> 就 掃掃地 撿撿垃圾 ... ... 甚至只是 室內 或 擦擦桌... ... 哈哈哈 ~ 感謝分享 ~  發表於 2016-4-9 20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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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發表於 2016-4-9 20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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